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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1 14:27:5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维护学院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正常补考。考生有以下第1-2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考生有以下第3-5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考生有以下第6-7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4.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材料或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的;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安排正常补考,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7.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组织作弊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10.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三条第1-6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三条第7-10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要求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学生停止答卷、离开考场;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两名或以上监考或巡考人员填写考场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签名确认,并填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呈批表》,将该表及有关材料送教务部,教务部会同学系、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院领导批示。

第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考察半年以上,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系、学生工作部会同教务部审核,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予以解除处分。

第七条  受处理的学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下达处分告知书起十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一切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我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终审: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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